最高法案例:施工合同价款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以招投标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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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价款不一致,应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80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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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3月,三榆房地产集团对某公寓式办公楼及商业施工项目进行招标,建筑面积57253.6㎡。广汇建设集团受到邀请对该项目投标,投标报价9470万元。经过评标,广汇建设集团中标。三榆房地产集团、新百实业公司向广汇建设集团发出《中标通知书》。
广汇建设集团中标后,先后分别与三榆房地产集团、新百实业公司签订两份内容相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协议书”部分约定,合同价款为1720元/㎡;专用条款部分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中标价方式确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
(笔者注:假设按此1720元/㎡的单价和57253.6㎡建筑面积计算,所得的总价款为9848万元,高于投标报价。)
赵先生作为广汇建设集团的内部承包人,负责该工程的施工。该工程于2016年12月竣工验收合格。
2017年9月,广汇建设集团将本案工程债权转让给赵先生。赵先生于2018年1月向法院起诉,请求三榆房地产集团、新百实业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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