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级建造师注册实行全程网办开展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第132号)
晋建审规字[2022]132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决定对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推行电子注册证书,开展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
(一)自2022年7月21日起,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业务(包含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通过山西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中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系统”)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通过注册系统提出注册申请,聘用企业确认后直接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特殊情形除外),并向社会公告。
原注册系统自7月15日起停止使用,新系统使用说明及技术咨询详见申报界面。
(二)二级建造师本人及其聘用企业在办理注册业务前,须在山西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注册用户并进行实名认证。用户账号和密码是在一体化平台办理各政务服务事项的通行证,各单位和个人要妥善保管,严禁出借。
二、推行电子证书
(一)自2022年7月15日起,分步推行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新批准二级建造师注册的,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增项(变更、延续)贴。
(二)自2022年10月1日起,二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注册证书,纸质证书作废。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应尽快办理延续注册手续换发电子注册证书;证书有效期未满的应于9月15日前登录注册系统申请换发电子注册证书。
(三)电子注册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并行使用期间,其注册证书及注册编号同时有效。
三、实行承诺制申报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承诺制申报,不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和其聘用企业对劳动关系、继续教育情况等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开展延续注册
(一)二级建造师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2年9月15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22年10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
(二)二级建造师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上传教育记录。主项专业需达到120学时以上,增项专业需达到60学时以上。继续教育不满足要求的,不予延续。
(三)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二级建造师65周岁不满3年的,有效期至二级建造师65周岁当日。
五、注销注册
(一)因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申请注销的,二级建造师应通过注册系统提交注销申请,由聘用企业确认上报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二)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方原因无法通过注册系统提交注销申请的,二级建造师或聘用企业可依据相关规定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接提交书面申请办理注销注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以定期公告等方式,向原聘用企业或个人核实情况,公告期满未收到书面反对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直接办理注销注册。
采取此情形办理注销注册的不适用10个工作日时限,将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公告核实情况的时间除外。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二级建造师半年内变更注册单位的,进行先查后批,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开展二级建造师执业情况动态核查。对已满半年不足一年变更注册单位、发生投诉举报的二级建造师,重点核查其劳动关系、到岗履职和完成继续教育等情况。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实施处罚。对违规使用“挂证”二级建造师的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后,依法将违法信息推送至“信用山西”平台予以公示。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14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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