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罚字〔2020〕9号
当事人:陈丽珍
身份证号码:140102197001184827
地 址:太原市小店区亲贤西街9号 联系方式:13753189942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作为项目经理,对在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北校区地下车库建设项目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负有责任。
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3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4条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0年11月9日以直接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辨,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4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仟零贰拾伍元整(小写:¥4025)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各银行,罚款交至罚没款专库:国家金库山西省分库,缴纳代码:10305013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10日
( 本决定书一式贰份:第一份留存行政执法案卷,第二份交当事人)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罚字〔2020〕8号
当事人:山西五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51460820H
地 址:太原阳曲园区经园路46号 联系方式:1393513283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宁 职务:董事长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单位在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北校区地下车库建设项目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3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4条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0年11月9日以直接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辨,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4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捌万零伍佰元整(小写:¥80500)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单位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各银行,罚款交至罚没款专库:国家金库山西省分库,缴纳代码:10305013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10日
( 本决定书一式贰份:第一份留存行政执法案卷,第二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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